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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军与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如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军,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2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钱军,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传诵。被执行人:沈如玉,台湾地区居民,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工业园区枣庄佳龙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内。原告钱军与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钱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00,000元;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被告沈如玉对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诉讼费20,44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27,46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江区东环路XXX号房屋,因上述房屋第一抵押权人执行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据此案件的执行须等待该院处置结果。2017年7月7日,本院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上述房屋的动迁款,故此案件须等待上述房屋动迁结果。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因移交首封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案件中已经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同时因动迁问题本院已经向房屋所在地的动迁部门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上述房屋的动迁款,故此案件须等待上述房屋动迁结果。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案须等待拍卖或者动迁的结果,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钱军与被执行人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