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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3319张国敏与刘恒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319号原告张国敏,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璐婷,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武,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敏诉被告刘恒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敏撤诉。审判员  钱慧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