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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与曾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3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住址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某,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冯浩宁审判员寇明杰人民陪审员张瑞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乔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