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管士才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士才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860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管士才,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7年8月21日被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士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管士才及其辩护人董效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士才在铁路西潘楼站一处闲置的货运仓库附近自建一幢五层楼房,管士才感觉该仓库对其所建楼房不吉利,欲将该仓库毁坏。2017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管士才酒后用打火机点燃该仓库房顶上垂下的苇席和油毛毡,将该仓库烧毁。经鉴定,被烧毁仓库价值人民币6802元。2017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管士才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7日管士才赔偿了烧毁仓库造成的损失。辩护人董效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管士才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士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铁路局淮北车务段西潘楼站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固定资产移交清册,证人王某某、尤某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收据,刑事摄影和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士才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士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管士才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管士才的家人已代为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管士才适用缓刑的建议。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士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管士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