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唐利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唐利刚,唐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663号申请人: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丰中心路童西。法定代表人:梅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唐利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利刚。被申请人:唐丽芳。申请人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唐利刚、唐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唐利刚、唐丽芳银行存款2199747.2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大恒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唐利刚、唐丽芳的银行存款219974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