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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爱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197号申请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新华小区12号楼西配楼。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被执行人黄爱新,女,1966年生,。所在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爱新在银行的存款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