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长峰、刘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峰,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双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王会宁,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胡长峰与刘双华、王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