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复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蒋婷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8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雷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婷婷,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格蒂公司)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奉贤法院)2017沪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奉贤法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8934号(以下称8934号仲裁)蒋婷婷与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格蒂公司以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蒋婷婷以格蒂公司为被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执行8934号仲裁裁决。2017年5月8日,该院作出(2017)沪0120执39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付款义务。格蒂公司为此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申请。奉贤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格蒂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故该院难以支持其异议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格蒂公司的异议请求。格蒂公司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上述异议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经审查,执行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89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另查明,格蒂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以8934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沪01民特5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格蒂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仲裁而非约定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格蒂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格蒂公司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被本院依法驳回后,8934号劳动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格蒂公司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再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格蒂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劳动仲裁的请求,是对执行依据而非执行实施行为的异议,奉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适用的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国平审 判 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