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石湖与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95号张石湖、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石湖与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一、冻结珲春市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美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张石湖(CHANGSEOKHO)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冻结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美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张石湖(CHANGSEOKHO)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95号申请人张石湖与珲春市南衫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