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柳某某、赵某、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柳某某,赵某,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分行某某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柳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某,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渭临证经字第2884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7)渭临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6270.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某某已于2017年8月10日将所有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7)渭临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刘沙舟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