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三泵实业有限公司、淄博群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三泵实业有限公司,淄博群龙工贸有限公司,郑作富,董翠枝,柳青,李堃,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三泵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群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作富。被执行人:董翠枝。被执行人:柳青。被执行人:李堃。被执行人:郑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三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群龙工贸有限公司、郑作富、董翠枝、柳青、李堃、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新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