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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40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陈发坤,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陈洪振与陈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陈发坤承担。因陈发坤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发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发坤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陈洪振申请强制执行陈发坤买卖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