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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杭盖路支行与钱宪宾、钱善刚、亢忠才、王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413号被执行人亢忠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多证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亢忠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亢忠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亢忠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