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同超与蒋满良、樊战红、杨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超,蒋满良,樊战红,杨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于同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满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战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振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于同超诉蒋满良、樊战红、杨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满良、樊战红、杨振安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