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顺兵与窦金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兵,窦金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仙山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114号2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28470838。法定代表人杨光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园区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2047968XN。负责人丁莎莎,该店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633689R。负责人毛晓青,该店董事长。武隆县仙山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隆县仙山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支付案款6842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842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店、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