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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忠富与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富,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908号原告:高忠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法定代表人:高云霞,系该村主任。原告高忠富与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忠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忠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具状起诉。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高忠富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一枚借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作证,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高忠富借款属实,理应偿还。原告高忠富请求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高忠富借款10万元,并从2013年5月30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邮寄费44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卫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