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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金熳燃、张日金融借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熳燃,张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杜国龙,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金熳燃,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日,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大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熳燃、张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蒋希宏执行员杜庆敏执行员寇智翔2018年8月30日书记员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