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蒲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8号绿茵香洲A-705。法定代表人:彭山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北段61号。法定代表人:蒲军。被执行人:蒲军,男,生于1977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蒲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绿化工程款1500000元、返还保证金11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9645元;③执行费1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上述欠款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0日还款1万元,2017年春节前还款10万元,2018年3月、4月每月还款1万元,5月、6月、7月、8月每月各还款20万元,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各还款13万元,2019年1月还款20万元,利息在上述本金还完后再行商定;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一切执行强制措施;3、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