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8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祝自兵与吴永胜、杨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自兵,吴永胜,杨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初8679号原告:祝自兵,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永胜,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黎华,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祝自兵与被告吴永胜、杨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到庭参加诉讼。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自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27幢1单元30层3007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6日我与俩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俩被告将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27幢1单元30层3007号房屋出售给我。我按约支付了购房款730000元,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我。我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知俩被告要到场签字。我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果。2016年9月25日被告所写房产过户情况说明载明因房内物品尚未搬完,拖延至2016年10月30日前过户。至今被告未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吴永胜、杨黎华未作答辩。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俩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3、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复印件;4、2016年2月16日收条复印件、2016年9月25日收条、银行业务凭证;5、房屋所有权证;6、2016年9月25日三份情况说明;7、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2、3中的委托书复印件、4中的2016年2月16日收条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9月25日收条、银行业务凭证、证据6、7真实性的抗辩,现无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不真实,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5的内容与证据7不吻合,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俩被告系本案讼争房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27幢1单元30层3007号的所有权人。2016年2月16日原告、俩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俩被告以730000元将本案讼争房出售给原告,签订合同之日已付630000元,待过户手续办理结束后付清余款。2016年9月25日被告杨黎华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同日被告杨黎华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其过户手续资料不全,将拖延至2016年10月30日前过户给原告。同日被告交付原告本案讼争房钥匙。2016年11月10日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载明本案讼争房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抵押时间2014年12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3月14日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诉讼纠纷。原告、俩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讼争房有抵押权人且被本院查封,现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上不能履行,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自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祝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猫 莉人民陪审员 李秦生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炻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