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文秋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49号罪犯彭文秋,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3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倴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文秋犯盗窃罪,并与(2013)晋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因该犯犯抢夺罪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彭文秋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328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分文未履行为由,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3月累积获考核计分3680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累积获考核计分368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文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