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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玉民与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民,王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736号原告:刘玉民,男,1969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王云龙,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镇。原告刘玉民诉被告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原告提供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