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保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保城,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保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保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22时2分许,被告人胡保城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梅所屯路×××号路灯杆处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赶至现场处理此事故,2017年7月27日,认定被告人胡保城负全部责任。2017年7月4日2时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胡保城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胡保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保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胡保城的供述,证人李某、徐某证言,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李某)、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保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保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扬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