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玲、郁平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郁平友,黄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异14号案外人:席建家,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案外人:陆芝,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玲,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郁平友,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群利,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黄玲、郁平友与黄群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诉讼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群利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居委会黄海一队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房地权蒙字第4016号),现异议人席建家、陆芝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听证审理终结。案外人席建家、陆芝称;蒙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对被执行人黄群利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居委会黄海一队的房产错误。2016年2月6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群利在见证人黄某、姜某、朱某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房以650000元卖给了案外人席建家,当场付清了房款,交接了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请求法院对该房地产的中止执行和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黄玲、郁平友称;被执行人黄群利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无效,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席建家、陆芝与被执行人黄群利在本院查封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付清了房款,交接了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而申请执行人黄玲、郁平友称;被执行人黄群利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无效,无证据证明。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黄群利位于蒙城县××镇××社区××2户的房产,是在案外人席建家与被执行人黄群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因此,案外人席建家、陆芝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黄海巷14栋2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绍祥审判员 王玉海审判员 陆地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