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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卜宪颌、王安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宪颌,王安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05号被执行人卜宪颌,男,1953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王安炳,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卜宪颌、王安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1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8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