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0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6000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再婚,于1997年8月相识并恋爱,于1998年元旦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6月29日原告母亲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原、被告开始发生矛盾,直至原告女儿要结婚,原、被告一直冷战至今并分居。现原、被告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如诉请。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以前双方感情很好,其是公交车司机,开南新专线,有时候很早上班、很晚下班,与原告碰不上面,双方是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要求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夫妻关系失和。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难免有些磕磕碰碰,双方缺乏互相沟通、理解和支持,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说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十多年的夫妻生活总会有些美好的回忆,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如果双方真正能够珍惜往日情感,遇事多沟通、多谦让,多为对方着想,多找自身的不足,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