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清广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亮、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亮,宁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宝清广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华。委托代理人:王继鑫,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海亮,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宁海艳,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宝清广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亮、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黑0523民初1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海亮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62122800*******中的存款116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海艳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780040***********中的存款50100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1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