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斋、王金鹏、罗志成、张忠、姚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地址:同江市通江街中段。负责人孔繁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中华。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进行和解、提起上述。被执行人王学斋。被执行人王金鹏。被执行人罗志成。被执行人张忠。被执行人姚明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斋、王金鹏、罗志成、张忠、姚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