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苗海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4589号原告:冯苗海,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根,绍兴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大焱,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蒋村村罗家35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苗海与被告罗大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苗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根、被告罗大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苗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买卖欠款70,2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违约责任明确为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服装,到2017年1月24日,经结算尚欠买卖服装款70,206元,被告以借条形式出具承诺付款,但被告出具借条后未能守信,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罗大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70,206元货款中,有40,206元的货物是原告送货上门,采用寄卖的形式,原告口头承诺卖出去以后再付钱。现该部分货物未出售,要求退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罗大焱以借条的形式承诺欠货款70,206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金额有异议,其中30,000元为所欠货款,剩余40,206元要求退还相应货物。经审查,被告对欠条载明的金额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有买卖服装的生意往来,2017年1月24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服装款70,206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冯苗海借我罗大焱70,206元,开年出还30,000元,剩余4万局部2017年元旦前归还。开年前,2月20日还3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对账结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被告对货款金额中的40,206元部分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买卖欠款70,2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大焱应支付原告冯苗海货款70,2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77.5元,由被告罗大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楚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