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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威、龚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威,龚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536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虹,女,满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国威,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龚丹,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威、龚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