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红与韩大君、杨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韩大君,杨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61号原告:宋红,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韩大君,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杨建安,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原告宋红与被告韩大君、杨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宋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宋红负担。审判员 宁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