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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红与韩大君、杨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韩大君,杨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61号原告:宋红,女,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韩大君,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杨建安,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原告宋红与被告韩大君、杨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宋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宋红负担。审判员  宁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