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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玉姝与刘女良、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姝,刘子良,刘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40号原告:高玉姝,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子良,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明亮,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玉姝与刘女良、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玉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高玉姝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