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玉姝与刘女良、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姝,刘子良,刘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40号原告:高玉姝,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子良,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明亮,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玉姝与刘女良、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玉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高玉姝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