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东方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894427-9。被执行人李琳,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232.41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95元,合计28403.4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3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5166.4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403.4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3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5166.4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