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史鸿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史鸿杰,林冬冬,丁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史鸿杰,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冬冬,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丁昌杰,男,1994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鼎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史鸿杰、丁昌杰、林冬冬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史鸿杰已缴纳罚金3500元,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林冬冬、丁昌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向林冬冬、丁昌杰所在村居进行调查,未发现林冬冬、丁昌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史鸿杰、林冬冬、丁昌杰尚在监狱服刑中。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