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057号(2016)鲁0783民初5057号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2874054H。法定代表人:郭乃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江,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法定代表人王向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键,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张向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