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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057号(2016)鲁0783民初5057号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2874054H。法定代表人:郭乃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江,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法定代表人王向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键,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寿光市龙强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光市文家街道王端宇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张向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