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沈发民、沈海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沈发民,沈海梅,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69716-6。主要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发民,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海梅,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利荣,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学芹,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建法,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殳家红,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永法,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其红,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莲路2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时装中心二楼2-3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381288-5。法定代表人:朱利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沈发民、沈海梅、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7月18日沈发民、沈海梅结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1798981.74元,至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99445.3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同意沈发民、沈海梅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75万元;于2017年4月底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剩余本金1048981.74元及至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99445.3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沈发民、沈海梅于2016年12月底前偿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对沈发民、沈海梅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沈发民、沈海梅、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同意最后清偿本息同时减免20万元罚息。如沈发民、沈海梅、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有权就本案未履行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4039元减半收取120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19.5元,由沈发民、沈海梅负担,于2016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本院不再收退。朱利荣、沈学芹、沈建法、殳家红、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2017)苏0581执1946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发民、沈海梅、沈建法、殳家红、朱利荣、沈学芹、吴永法、吴其红的相关银行账户;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沈发民、沈海梅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4幢705房地产,被执行人沈建法、殳家红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2703房地产,被执行人朱利荣、沈学芹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3幢2007房地产,但是上述房地产均有大额抵押贷款,且分别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600号案件、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5364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法院不对被执行人沈发民、沈海梅、沈建法、殳家红、朱利荣、沈学芹、吴永法、吴其红、常熟市荣炫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等措施并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处置。尚未执行到位2160446.6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法院不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