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郝天宝、王子良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郝天宝,王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郝天宝,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子良,男,汉族,1994年5月2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郝天宝、王子良财产刑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书 记 员 :刘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