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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坤兴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坤兴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89号申请人:山东坤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三村号。法定代表人:刘闳元,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家庄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金鼎公寓。法定代表人:左都文,任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坤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坤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申请人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