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万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万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583号罪犯范万年,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范万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后该犯因发现漏罪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范万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万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履行责令退赔。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范万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责令退赔,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万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