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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仁强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仁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11号罪犯彭仁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仁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2.15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渝01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彭仁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仁强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仁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仁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