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云华申请执行孙洪泉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华,孙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唐云华,女,196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洪泉,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云华与被执行人孙洪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