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815徐学加与骆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加,骆守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815号原告:徐学加,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骆守云,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加与被告骆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加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加撤回对被告骆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学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