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李富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李富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558号原告:王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富国。原告王玉霞诉被告李富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玉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原告王玉霞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