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申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贺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贺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28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曹恺,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贺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申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贺金贸易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6198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