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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洋,崔之龙,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冰洋,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崔之龙,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之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芜湖白马山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