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翠玲,焦道存,张传芝,焦仁涛,焦金瑞,焦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该行员工。被告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焦显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于翠玲(焦显峰配偶),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道存(焦显峰父亲),男,193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传芝(焦显峰母亲),女,193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仁涛(焦显峰儿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金瑞(焦显峰女儿),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红梅,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显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翠玲、焦道存、张传芝、焦仁涛、焦金瑞、焦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