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岳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岳涛,男,回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大学文化,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农牧局职工,住该县。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璐2017年8月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岳涛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妥银梅、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岳涛及其辩护人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马岳涛应乔琛(不起诉)的请求,以青海省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农牧局、贵南县科技局、贵南县农牧经营管理站、青海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贵南分校、贵南县塔秀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乔琛先后申请办理可透支额度为三万元的青海银行”三江”公务卡38张、两张信用卡,并通过该38张公务卡、两张信用卡及其与其妻办理的”三江”公务卡共透支人民币115.3万元,后经银行催收已将透支钱款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青海银行”三江”公务卡38张和两张信用卡如数偿(退)还。另查明,被告人马岳涛在将透支钱款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青海银行”三江”公务卡38张和两张信用卡如数偿(退)还青海银行后于2016年8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岳涛及其辩护人石璐均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退还公务卡证明、证人证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填写的申领表、单位证明、刑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马岳涛的当庭供述和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岳涛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信用卡4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岳涛在银行催收时已将透支钱款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青海银行”三江”公务卡38张和两张信用卡如数偿(退)还,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马岳涛的辩护人石璐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岳涛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詹小林人民陪审员 朱晓东人民陪审员 朱生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