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丁振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丁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丁振善,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丁振善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丁振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丁振善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振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