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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红石崖支行与韩锡亮、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红石崖支行,韩锡亮,孙秀丽,邵广增,刘松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0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红石崖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田勇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沙,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韩锡亮,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秀丽,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邵广增,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松山,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红石崖支行诉被告韩锡亮、孙秀丽、邵广增、刘松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韩锡亮、孙秀丽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韩锡亮、孙秀丽的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红石崖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