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鸣与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鸣,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75号原告潘鸣,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山,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原告岳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青,安阳市林州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明,经理,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鸣诉被告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