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可勋与刘雪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勋,刘雪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996号原告:李可勋,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雪玲,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可勋诉被告刘雪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可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可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李可勋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万强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